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版)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版)

汪静婉 2024-11-12 百科资讯 267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版)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与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2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 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2.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3.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资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2.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 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 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内容涵盖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决标准的关键要点,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子女抚养和抚养费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公房承租权处理、债务清偿、过错赔偿以及经济赔偿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离婚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性化,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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