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离婚案件判决标准·精华版(2023)
来源:民商事实务
转自: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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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主要围绕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个方面进行。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夫妻感情破裂与离婚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诉讼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原则性矛盾的;
2. 下岗待业职工,对方因另一方经济困难而首次起诉离婚的。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的;
8.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 包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2.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的;
14.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 被诉方经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书面答辩意见,经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的。
(三)特别规定:
1. 涉及军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二、子女抚养与抚养费
(一)抚养费的归属:
1.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方有特定情形可随父方;
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应予支持。
(三)抚养费问题:
1. 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2. 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
3. 无收入或下落不明者可用财物折抵。
(四)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三、财产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
(二)分割原则:
1. 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处理的,按约定处理;
3.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各自所有。
(三)出资问题:
涉及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中的出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四)房屋所有权:
1. 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有争议时,可协商、评估或拍卖;
2.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
(五)公房承租权:
1. 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可分别租住或变更租赁关系;
2. 一方无权承租的公房,原则上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可暂时居住或给予经济帮助。
(六)债务清偿:
1.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
2. 个人债务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3. 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清偿。
(七)过错赔偿: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经济赔偿:
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可请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涵盖了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大核心问题,具体处理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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