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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此举非但没能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反而让双方关系更趋紧张。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呢?
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2年,陈先生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将产权人登记为陈先生一人。2015年,陈先生和姜女士走进了婚姻殿堂,这套房屋便成了两人的爱巢。婚后,姜女士多次向陈先生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产证上,但由于陈先生的父母极力反对,陈先生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争吵。2020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再次产生争执,姜女士一气之下对陈先生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咱们就离婚吧!”陈先生怕妻子真要离婚,想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纪尚幼的女儿,于是便瞒着父母,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姜女士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加名字的当天晚上,姜女士又与其发生了争吵,并再次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姜女士便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
2021年5月,陈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女士离婚。庭审中,姜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还想与陈先生和好如初。因当时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然而,之后陈先生与姜女士夫妻关系仍然没有任何缓和。于是,陈先生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的诉请是要求撤销自己对姜女士房产份额的赠与。
人民法院审理: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长辈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的义务。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陈先生主张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对陈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婚内赠与因其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场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本案中,陈先生主张姜女士对其实施了欺诈,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在陈先生对姜女士作出赠与之前,两人仅处于经常争执的常见婚姻困境,并无证据显示姜女士此时已决意离婚或系故意先骗取陈先生的房产、再进行离婚;而陈先生自身亦希望通过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来改善、维系夫妻感情。赠与完成之后,提出离婚诉讼的亦是陈先生,因此姜女士的行为难以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同时,该赠与并未约定相应的义务,姜女士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之观点亦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符合可撤销的特殊情形。
婚姻的基石在于情感而非物质。夫妻在婚姻中面对情感与物质的牵绊时,解决问题的良方往往是两人对感情的坚定、对彼此的坚守。面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出资方考虑“加名要谨慎”,而加名方认为“利益须保障”,这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在此提示:婚姻的基础是爱,婚姻的维系更需要夫妻双方基于情感互相理解、彼此支持,只有这样,婚姻才能更经得起考验、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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