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人:XXX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场所:XXX。 负责人:李XX,男,汉族,小学文化,住XX。联系电话:XX。
一、客观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处罚结果过重
- 关于2018年11月6日生产的“XXX米”,其未销售部分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再次进货时疏忽。该批次大米购买后,因堆放不当被埋于底部,导致部分过期。
- “芦海明珠”大米标注的生产日期有误,系疏忽导致,并非故意为之。至查处时,该批次大米未售出。
- 陈述人在查处时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将过期食品拉走,未产生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
二、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处罚裁量过重
- 本案中,陈述人的行为仅涉及“经营”,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应酌情认定为情节轻微。
- 陈述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应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
- 陈述人认为,综合上述情形,仅应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应再处罚款。
三、家庭情况说明,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陈述人家庭以此作为经济来源,并负担家庭成员的医疗支出。此次疏忽导致经济损失,陈述人表示今后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综上所述
陈述人请求贵局综合所有情形,给予减轻处罚的决定。
此致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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