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戴娃丽声称,其因多次被乳山市公安局标记为疑似抑郁症、患有抑郁症等,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平反其名誉侵权,并消除涉及侵犯其肖像权的光盘。
被告乳山市公安局的立场
被告认为,这些接处警登记表和行政诉讼答辩状是在履行职务和行使权利过程中与原告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与名誉权。
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
裁判要点
1.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诽谤则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减损的行为。
2. 本案中,接处警登记表和行政诉讼答辩状均不对外公开,社会大众并不知晓。因此,这两种材料不会导致社会大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书面平反名誉侵权并赔礼道歉的请求。
审理法院与主审法官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汪超。
法院如何认定名誉侵权中的诽谤?
名誉侵权中的诽谤,法院主要关注两点:一是信息是否公开传播,二是信息是否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在本案中,接处警登记表和行政诉讼答辩状均不对外公开,因此不足以构成诽谤。法院的这一判定,为名誉侵权纠纷中的诽谤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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